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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紧紧围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目标,积极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并获得了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为推进我市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出了贡献,为新余经济社会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空间。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市各级和各有关单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分宜县人民政府、渝水区人民政府、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余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表彰,授予“2009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绿色生态新余再立新功;希望全市其他各有关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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