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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买壳’、‘借壳’上市企业总部迁回漳州的,比照前条第3款给予奖励。‘买壳’、‘ 借壳’上市且总部迁回漳州的企业,其首次募集资金实际融资额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用于漳州市域内项目投资的,比照前条第4款给予奖励。” 7、以上各项奖励由企业自行申报,市金融上市办负责组织发改、财政、工商、税务、经贸等相关部门联审,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8、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调帐等原因,增加账面利润而补缴入库的所得税款,经企业申报,市或有关县(市、区)金融上市办(未设立金融上市办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下同)审核确认,报同级金融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作为企业上市经费补助,一次性全额拨付企业。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款清缴后,经前款规定的申报、审核、批准程序,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作为对自然人股东的贡献奖励,一次性全额奖给有关个人。 9、拟上市企业在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辅导后的三年内,其每年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税款入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列入本级预算,作为企业上市经费补助,按年核定拨付给企业。在此期间内企业上市的,自行终止。 10、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公司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交易服务费。改制重组企业涉及原库存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权属变更视同企业内部移库,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11、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级权限的,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12、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标准的,优先纳入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列入省、市投资规划、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做为投资方。 13、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等,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14、各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凡本地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在招标采购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的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 15、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帮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投资银行或创投机构等,寻找战略投资伙伴、策略投资者或引入创业投资资本,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16、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年度“漳州市经济建设功臣”称号;对外地来漳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同时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上市企业列为市级重点企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安排适当的名额。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17、健全领导机制。市政府设立漳州市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金融上市办),挂靠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设立专家顾问组,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咨询。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企业上市。 18、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全市大力宣传资本市场的政策法规,宣传企业上市的途径、办法,宣传上市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浓厚舆论氛围。通过举办改制上市培训班、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对资本市场和改制上市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强化工作协调。市金融上市办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规划、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培育及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帮助拟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形成“发掘培育一批、改制重组一批、申报保荐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20、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推动企业上市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和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把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漳政综〔2008〕137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