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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疾控[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疫苗接种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二类疫苗接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二类疫苗接种的正确宣传和科学引导,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制度,避免群众误解接种单位违规收费。
  
  接种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前为适龄儿童推荐自费接种二类疫苗,如单苗的风疹、腮腺炎、结合型a+c群流脑疫苗等(有接种禁忌或为减少严重异常反应而必须接种脊灰灭活疫苗除外)。如为控制疫情需开展群体性应急接种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才能实施,应急接种必须由当地政府出资购买疫苗实行免费接种。不能歪曲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开展群体性或应急免疫接种时,使用含相同成份的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进行收费接种。
  
  各接种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真实的二类疫苗购销和接种登记流水帐,每月如实向上级疾控机构上报二类疫苗接种针次数。
  
  四、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月按照计划将一类疫苗送达到接种单位。各级在运送和储存疫苗中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冷链运转,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保证疫苗质量,确保有效接种和安全接种。特别要注意使用细节的冷链保证,如在疫苗出入库交接、接种运转日当天放置在接种台上的冷藏包温度的监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二类疫苗购进渠道和运输、使用环节冷链保障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五、认真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
  
  各接种单位要认真按照《海南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做好疫苗接种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所有设立的固定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在接种现场必须至少配备1到2名有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其他突发不良事件救治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施,以便在发生接种后疑似异常反应和突发不良事件时给予及时救治和处理。
  
  医疗机构要及时、正确治疗发生的疑似异常反应病例,不得因经费或其他任何理由推脱病例治疗。接种单位对所有疑似异常反应病例均要及时进行报告,及时组织市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和处置。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通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管理系统》网络直报,追踪疑似异常反应病例转归情况,及时上网订正,以便我省及时掌握各地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真实情况,避免群众误解、恐慌引发社会不稳定。
  
  六、切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范实施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疫苗接种和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要深入细仔,除督导一类疫苗接种及管理外,要重点检查各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二类疫苗购进索证、购销记录建账、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规范处置等情况,如发现冒领挪用一类疫苗、一类疫苗收费接种,二类疫苗接种及管理不规范者,要及时进行纠正,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确保疫苗接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受种者提供高质量的预防接种服务。我厅近日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结果将通报全省。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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