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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各地陆续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字[1996]第21号、赣财综字[1996]第33号)同时废止。 三、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各仲裁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仲裁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注:1、争议金额分为七档,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2、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3、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各仲裁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