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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许可[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废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经贸局永经贸[2010]10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司三废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对合成氨生产过程的“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同意建设三废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台60t/h、5.29mpa三废流化混燃炉和1套6000k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脱盐水系统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供电量为3795万kwh;年可节约标煤4.647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611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070万元。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1866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4249万元。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发挥预期效益。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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