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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筑[2010]2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七)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已公示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并递交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所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将数据保存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日常检查记录与行政处罚记录数据信息,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
  
  第十四条 市建交中心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等级,并定期在市建交委的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标准和应用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信用汇总得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十六条 本市建筑市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可以参加年度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a级外地施工企业可申请年度进津备案。
  (二)b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和无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为b级企业。
  (三)c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各市场管理部门应对其承担建设项目予以重点监管。
  (四)d级企业为信用不良企业。列入市场准入限制的范围。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及等级将直接和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已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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