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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六、申请廉租住房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审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书面核定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 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 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材料,报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登记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 对于已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现房保障,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将根据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租赁廉租住房的退出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被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上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及其它情况变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改变所租赁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售(租)房资金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出售收入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出售廉租住房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产权登记 (一)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自愿购房、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二)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