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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统发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及时总结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和了解社会各界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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