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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市及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城镇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城镇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主要成果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城镇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城镇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4、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城镇土地权属数据库; 3、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