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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级年审办公室加强收费统计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市物价局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方法》,对各区、县物价局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三)各有关委、办、局年审工作总结及《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的汇总情况,于4月25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填报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年审工作总结、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将按照各区、县完成上报的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作为统计考核的参考内容。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年审和收费统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各种报表、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
  
  《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可从市物价局政务网下载中心下载;各区、县物价局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和《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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