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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申报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上企业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或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省农业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批准同意,该企业即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给企业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的年份,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将监测材料上报推荐本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3、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材料,对该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实地考察,并做出监测意见。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厅发文批准,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在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发文取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为两个层次:半年一次动态监测,两年一次量化监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在市县注册的企业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更名材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