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安监局制订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安监局 2010年3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完善监管,落实责任,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和证照过期,以及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及办公室。各市县也应相应成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本行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省领导组
  
  省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各地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刘晋英 省安监局副局长
  
  副 组 长: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高 航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二)省领导组办公室
  
  省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三处(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市、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主任:杨振中
  
  副 主 任:马德荣 王建国 杜建仁 郝海清
  
  成 员:侯真玉 原 源 解宏伟 白新生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检查重点是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需要立案的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时掌握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向,发现有非法生产苗头,及时打击。
  
  3.质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进行打击。
  
  4.工商部门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21号)的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进行打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