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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现发布《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德義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春季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的规定。2010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22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当出现高森林火险条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我市县(市)、区除鸡冠区外均属国家一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其森林防火区是除城市市区外的全部行政区域。鸡冠区及其他县(市)、区距林缘3000米范围且有河流、道路为界限,不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地类,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距林缘3000米范围外,有河流、道路为界限,不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地类划定为森林防火安全区。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火险状况,将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生态、和谐、平安鸡西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全面落实森林防火的政府责任、部门责任、地块责任、监护责任和法律责任。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责有人担。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确立联防区,建立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和责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各新闻媒体及有林单位要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森林防火的重大意义。在各入山路口设立宣传标语和报警电话,大造声势,营造氛围,使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爱林、护林积极性。
  
  四、严格管理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持有其签发的入山证明;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在林区作业的,要指定防火责任人,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措施。所有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当地防火部门、防火检查站及护林人员的森林防火检查。
  
  五、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经常深入包片责任区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电力、旅游、铁路、交通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落实本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林区村屯、居民点、林场、贮木厂、油库、火药库等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严禁存放可燃物。对森林火灾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严惩。
  
  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警响应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台(站)、新闻媒体要认真执行森林火险监测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火险警报。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预警响应制度,遇有高森林火险,要果断采取紧急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部门、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要坚持24小时在岗值班,同时要严密布防,集结待命。要反复开展清山、清林、清河套工作,坚决清除无证入山人员,消除火险隐患。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森林火警要迅速报告,及时启动扑火应急预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迅速扑灭火灾,确保我市森林资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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