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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其他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及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 四、打非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一)不定期召开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布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二)在发生重大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时,应召集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三)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以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对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批准执行。 (四)各成员单位针对非法证券活动问题提出的建议或举措,需报市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组长统一安排研讨。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打击及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认真落实打非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打非协调机制的作用;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联络员职责 (一)出席打非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 (二)负责向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单位开展处置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工作情况。 (三)向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单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信息和意见,提出会议议题。 (四)负责落实打非协调机制工作会议决定。 (五)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打击辖区内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应对机制,报市打非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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