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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来,部分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交强险承保积极性不高,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和强制搭售商业保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我省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针对交强险承保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进一步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的行政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各保险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并认真做好交强险承保工作。
  
  一、处罚情况
  
  (一)2009年12月8日上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以没有摩托车交强险保单为由(实际库存577份),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湘保监罚〔2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2009年12月8日下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以总公司暂未下发摩托车交强险保单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湘保监罚〔2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几点要求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承保。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承保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保险公司应成立由省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交强险承保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及责任人,并于3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我局。
  
  (二)开展清查,及时整改。立即对全辖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清查,如有不依法合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应立即整改。
  
  (三)严格管控,积极承保。各省级分公司要维护好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交强险承保流程,加强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管理,及时将交强险单证和标志发放到基层机构和出单点,做到随保随有。省分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局将依法追究省级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各级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局2009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公司各营业网点(包括营销服务部)张贴《机动车辆交强险承保工作告客户书》,公布投保人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保险公司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
  
  (五)加强自律,积极协调。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自律和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和掌握当地交强险承保动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现当地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我局报告。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对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监管,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的,我局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在全省范围内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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