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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5.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6.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四)危险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危险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非化工工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60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3.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车间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化工企业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化工企业,按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化工企业,对照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调整期间,要督促企业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二)各地要认真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化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本《指导意见》所指化工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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