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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全面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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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提高乡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规划,做好卫生室的房屋改造和维修计划,所属乡村两级政府具体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保障民生工程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市乡村卫生室达标建设的巩固和提高。于五月底前将实施细则上报市卫生局和财政局。
  
  (三)加强督查,考核到位。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卫生项目的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各项工作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及所属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在半年、年终严格组织考评,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晋城市2010年拟改扩建卫生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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