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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发[2010]1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菌株与病毒性腹泻标本的上送
  
  每1-2周将初筛阳性菌株(附菌株上送表)和收集的病毒检测标本(附标本信息表)上送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检验科
  
  负责按《细菌检测标准程序》(见附件2)进行致病菌的分离和初步鉴定,保存分离阳性菌株;负责保存病毒性腹泻标本。负责在《深圳市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每天收集的腹泻病人的采样资料(见附件1)进行网络直报,并将腹泻标本病原体初筛结果填报到网络上,病毒检测上送标本选择病毒送检一栏。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哨点医院监测工作进行督导。
  
  2、负责辖区肠道传染病爆发疫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爆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检验,包括对疑似病毒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进行采样,进行轮状病毒和诺如病毒的检测。
  
  3、负责将辖区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阳性标本信息和初筛结果录入《深圳市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
  
  4、对监测点上送的菌株进行复核鉴定和血清学分型,及时将结果录入《深圳市疾病控制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将爆发疫情检测中分离的阳性菌株和采集的阳性标本及监测点分离的阳性菌株和收集的病毒检测标本(附标本信息表)及时上送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监测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及检验流程的质量控制;负责哨点医院经费测算与划拨;负责总体数据的分析与反馈;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督导和技术培训。
  
  1、微生物检验科
  
  组织对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的督导;负责实验室技术指导,提供检测试剂,对上送病毒性腹泻标本进行病毒检测,并及时将检测和复核确认结果反馈到感染性腹泻监测网络上。对菌株进行分子生物学特征分析,包括菌株分子分型和毒力因子检测;选择部分菌株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定期反馈分子分型和药敏结果。总结并反馈相关资料。
  
  2、传染病防制科
  
  负责对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的督导;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和反馈;并根据《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汇总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监测数据。负责全市肠道传染病爆发疫情的调查,并指导区疾控中心开展辖区肠道传染病爆发疫情的调查。总结并反馈相关资料。
  
  3、营养与食品卫生科
  
  负责全市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包括爆发疫情调查和分析、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采取干预措施等,指导区疾控中心开展辖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调查。总结并反馈相关资料。
  
  四、绩效考核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测系统质量,各哨点医院应当严格按方案要求完成标本采集、检测、保存和上送,并及时在网络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哨点医院监测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并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适当调配下拨的经费。
  
  市疾控中心对各区疾控中心承担的工作将纳入年度全市疾控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中。
  
  附件:1、深圳市腹泻病人病原体检测采样表(免费)(略)
  
  2、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细菌检测标准程序(略)
  
  3、深圳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工作网络成员通讯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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