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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下放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路与原则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稳定工程,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廉租房建设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让广大棚户区居民得到最大实惠。
  
  (二)实施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各煤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把握好改造的节奏,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启动一批,成功一批。
  
  2、量力而行、不重不漏。棚户区改造覆盖面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限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矿,原已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的不再纳入。其他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在积累经验后,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再择机启动。
  
  3、职工自愿、形式多样。充分尊重职工愿望和自行选择权利,根据职工意愿和承受能力分门别类提供多种改造方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不搞一刀切,不搞强制拆迁改造。
  
  4、多方联动、政府支持。棚户区改造由所属企业和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通过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居民自主积极性。国家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形成省、市、县层层抓落实,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居民配合的和谐工作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4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迁入新居的棚户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全面消除各类危房。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实施主体、改造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 实施范围
  
  属于中央下放我省的原国有煤矿棚户区;棚户区集中连片50户以上,棚户区内煤矿职工户数占50%以上;房屋受损严重,环境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已纳入国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内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a、b级受损住宅,根据地市级政府及企业意见可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 实施主体
  
  涟邵、白沙和资兴三大公司所属煤矿按隶属关系由湘煤集团牵头组织;破产后移交地方管理的煤矿按属地关系分别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统一组织;群力煤矿按隶属关系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和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明确业主负责。衡阳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积极支持、协调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改造方式
  
  在工程选址上,以原址就地建设为主。对地质条件不允许,或企业和属地政府能够落实建设用地的,可另行择址新建。在建设模式上,根据居民承受能力和愿望,可统一组织新建产权房,也可维修现有住宅,统一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对非常困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户,可结合现有廉租房建设安置。在运作方法上,主要由业主组织职工出资建设住宅。
  
  (四)实施步骤
  
  2010年,开展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可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启动一批属地政府、企业和住户积极性高、土地条件落实的项目。 2011-2013年,根据条件,分批继续启动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2010年启动项目。2014年,全面竣工验收,完成改造任务。
  
  四、扶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列为全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最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方面。棚户区居民自住住宅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利用棚户区现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或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投入到棚户区发改造项目。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住宅。
  
  (二)住房产权方面。新建住宅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以纯住房建设成本价出售,超过面积以住宅综合成本价出售。对成本价购置面积均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产权手续,入住不满5年的,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政府收取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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