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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项目引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坚持“按大项目奖、奖大项目”原则,专设引进大项目奖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进大项目奖奖励:
  
  (一)投资总额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万元;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奖励3万元;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8万元;
  
  (五)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奖励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招商办申报。
  
  (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确认。
  
  (三)市招商办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社会公示。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额度核拨。
  
  第八条 奖金只能用于补充获奖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奖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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