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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天津妇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的通知》(津妇发〔2010〕16号)精神,现就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楼栋长、驻社区单位热心于社区建设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优秀母亲均可参加评选。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十大杰出母亲”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天津生活居住满5年的女性公民。 (二)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家庭和睦,孝老爱亲,以德育人,科学施教,教育子女效果显著。 (三)无私奉献,热心公益,具有高尚情操和博大胸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热爱生活、积极进取,在天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事迹真实感人,催人奋进,在本地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十大杰出母亲”评选主要推荐类型(参考)见附件。 三、推荐名额与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自荐与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报人选事迹进行初步筛选,确定1名候选人,撰写500字左右的简介(附电子版),填写《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表》后,于3月26日前一并报送市民政局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推荐办公室(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处)。 (二)市民政局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区(县)推荐候选人事迹进行初评,在进行直接考察和综合审定后,确定2名推荐人选,形成600字的考察推报意见(加盖公章)。由候选人填写正式推报登记表、撰写1500字的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用a4纸打印10份并附电子版与推报意见一并报送至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4月上旬通过天津市主流媒体对参评的20名候选人进行社会公示,候选人需在16日前提供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录像资料、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和生活照片各3张(照片附电子版),市评委会将开设手机短信和网络平台,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四)评委会根据候选人事迹材料、群众投票及社会公示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在市公证部门监督下,评出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10名,提名奖10名,在母亲节期间进行隆重表彰,同时在全市各大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四、活动要求 (一)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作为建设“和谐稳定、干净整洁”社区的重要内容,与净化社区风气、弘扬社区正气、提升社区居民素质、倡导社区文明新风有机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推荐出来的人选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真实可靠。 (二)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层层推荐,层层负责。联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手机于2010年3月22日下午5:00前报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处。(联系人:薛金生 联系电话:23411035、23412040转8505) 附件: 1、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表 2、“十大杰出母亲”评选主要推荐类型(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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