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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和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出售廉租住房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剩余房款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六十个月)。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租廉租住房 1.出租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配租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