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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黑新出字[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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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办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等。
  
  三、不属于首办责任人窗口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首办责任人要负责指引办事的申请人到相关窗口或处室、单位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办责任人无法指引承办责任人的,首办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解决申请人的需求。
  
  五、申请人需办事项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首办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耐心地做好法律或政策解释工作。
  
  六、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首办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行为为行政过错行为,将按照局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透明度,确保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的内容:
  (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项目的名称;
  (二)办理的主体;
  (三)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期限;
  (四)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涉及听证的事项;
  (八)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九)办理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主要职责;
  (十)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未经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不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公开方式: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局域网、局办事大厅电子显示、档案查询。
  
  第四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清晰、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审批权与日常监管权有效衔接,提高行政效能。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是指进入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类事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及完成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包括审批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登记专用章等。
  
  第三条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的使用具有专用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我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提出的审核意见、年检、登记、备案、注册(销)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上级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按照局机关公文运行程序或根据局领导批示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办理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领导负责制。局审批处负责日常管理,由处内指定的责任人保管。
  
  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并核准备案。
  
  第七条 局纪律监察室和局法规处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凡进入局政务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类事项及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等事项印鉴的使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审批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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