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32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2
【实施时间】 2010-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4.可比性分析内容详实的企业x户,占x%;有但提供信息不完整的企业x户,占x%;未提供该部分内容的企业x户,占x%;其他情况x户,占x%(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5.转让定价方法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企业x户,占x%;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企业x户,占x%;采用成本加成法的企业x户,占x%;采用交易净利润法的企业x户,占x%;采用利润分割法的企业x户,占x%;未提供该部分内容的企业x户,占x%;其他情况x户,占x%(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三)同期资料整体质量
  
  经过对同期资料内容的审查,我局认为其整体质量较好的企业x户,占x%(其中普华x户,占x%;毕马威x户,占x%;安永x户,占x%;德勤x户,占x%;内资事务所x户,占x%;公司自身x户,占x%;其他外资事务所x户,占x%。下同);整体质量一般的企业x户,占x%;整体质量较差的企业x户,占x%;整体质量很差的企业x户,占x%。(“较好”指在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及转让定价方法五个方面均描述详实且有明确的定价方法;“一般”指在五个方面均提供信息,但在某些方面信息提供不完整;“较差”指在五个方面中有未提供信息的情况;“很差”指五个方面均没有提供信息)
  
  (四)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