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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对限价商品住房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问题
  
  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关于家庭成员申请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后又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问题
  
  根据2010年4月13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115号)关于“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对于该文件下发之后,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签定《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又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各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办理,对已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按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处理。
  
  为了确保申请人申请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核查,根据市国土房管局2007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7〕272号)相关精神,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定《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5日内,拆迁单位要将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等相关信息录入到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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