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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实施方案应包括阶段性节能目标、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每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导致节能目标未实现的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及有关用能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否决指标。
  
  (六)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产。
  
  (七)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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