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2010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4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通过这项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改善民计民生,了解民情民意,增加群众收入提供翔实的参考信息,为制定“十二五”规划提供基础资料;二是为2011至2013年常规城镇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我市常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抽取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监测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为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资料;四是利用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分层信息,改进样本轮换方法,提高我市常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调查对象和抽选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16个区县抽选2万户城镇居民家庭开展调查。调查对象为城镇住户,按照随机等距方法选取调查样本。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主要了解2010年上半年和2010年6月份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社会保障、住房、耐用品拥有量等情况。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
  
  (三)经常性调查工作安排。按照《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制度》(国统字〔2010〕40号文件附件)要求,本次调查所有被抽中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户将纳入经常性调查范围,2011至2013年每年从常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样本框中抽选日常调查样本,由被抽选调查户填写日常生活收支账。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加强此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国土房管局组成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区县调查队负责入户调查、问卷的质量审核和调查数据上报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民政、公安、房屋管理部门和各物业公司及其他对本市居民居住小区具有管理权的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支持配合此项工作和日后经常性调查工作。
  
  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调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调查数据质量。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