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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省发改委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
  (三)评审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四)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五)根据省统建办提出的资金需求,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六)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管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建筑设施配备实际情况,编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
  
  第十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及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项目建设需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管局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渠道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建设资金不足的,不予立项,防止 “钓鱼工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按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央投资支持范围的,省发改委要积极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筹资金的,首先要将资金纳入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省发改委确认后下达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统建办。
  
  第二十四条 省统建办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细则,按项目分别立账,不得挤占、挪用和串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由省统建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组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和大型设备的采购。
  (一)集体研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标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评标原则。
  (二)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按规定确定中标原则。
  (四)招标活动纳入省、市政务大厅运作。
  (五)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超概算现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投资时,要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统建办要按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按计划控制工期。
  
  第二十九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质量标准,严格控制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省财政厅进行评审、批复,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办理备案、使用、权属等手续。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统建办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建设、监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工程,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省管局负责或委托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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