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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属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好“悬剑”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是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改制设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2010年新批资质(含主项升级)的企业不在监督检查范围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特别是企业注册建造师变动情况,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企业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2、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纪录。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处罚记录,应作为资质监督检查结论的依据之一。 对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或有市场不规行为的企业,由各市视其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工)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逾期不能改正者,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监督检查程序 先由企业自查后上报有关材料,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核查,得出结论后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组织各市采取推磨式互查和督查,并直接向省厅报送互查情况。 四、报送省厅材料要求 1、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 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汇总表》(见附表) 各企业的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监督检查时间 9月底前为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自查和作出监督检查结论阶段,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表)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10月省厅组织互查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本着“简便、高效、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收费和严禁“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如发现此类问题并经查实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安徽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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