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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3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维持原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即: 1、学费: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二、向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费时,只收取规定学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你院子弟学校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批复适用于2010年秋季招生。 五、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院子弟学校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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