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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湖南省农科院子弟学校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3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维持原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即:
  1、学费: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二、向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费时,只收取规定学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你院子弟学校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批复适用于2010年秋季招生。
  
  五、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院子弟学校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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