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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农机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
  
  截止今年6月底,2005年经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培训并考核发放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准教证》)已陆续到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陆续开展到期《准教证》换发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一)已取得《准教证》,其有效期已愈期,且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理论教员、教练员;已取得《准教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教员,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参与提前换证。
  
  拟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还未取得《准教证》的,必须参加由自治区农机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
  
  二、换证要求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教学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的高低。因此,此次换证时需对换证教员重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者方可换发新的《准教证》。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农机局成立准教证换证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局党组书记王晓文任组长,副局长欧兴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局科教处处长马俊贵任主任,副处长毕惠英任副主任,科教处其他人员为办公室组成成员,组织全区换证工作的开展。各地州市农机局成立相应机构,根据区局换证工作组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地换证考评工作。县市农机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应的联系及上传下达。
  
  (二)明确任务。此次换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条件审查。对照《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管理办法》,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教员条件。
  
  2.综合审查。审查申请人在近几年的培训工作中,是否热爱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是否存在教学质量投诉;是否继续从事拖拉机教学培训工作;身体状况能否胜任拖拉机教学培训工作。
  
  3.能力考核。由地(州)市农机局集中组织对理论教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教学能力考核,对教练员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专业知识考试内容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的结构与功用、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主要考察其语言表达、讲课艺术、组织教学等能力。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参照拖拉机驾驶员技术科目考试的规定,按所申请的教练机型,进行考场倒桩驾驶、挂接配套农具考试。
  
  (三)具体实施
  
  由自治区农机局及各地(州)市农机局有关成员共同组成换证考评工作组,负责换证考评工作。
  
  其中: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80分考题由各地(州)市农机局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另外20分结合本地农机化技术推广内容自行制定。专业知识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采取示范讲课的方式(10-15分钟),讲课内容在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及本地所承担的新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中由申请人自选,由考评工作组综合评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教练员倒桩驾驶、挂接配套农具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评定标准评判;操作技能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三、换证程序
  
  (一)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机构)申请换证人需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更换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及附件和原《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集中后上报县(市)农机局;
  
  (二)县(市)农机局对照考评内容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者统一报送至地(州)市农机局。
  
  (三)地(州)市农机局统一集中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需换证人员的考评。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自治区将根据全区各地整体情况,调整确定每个地州具体考评时间,并派员对各地(州)市考评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四)考评结束,各地(州)市农机局将考评合格者统一签署意见后,统计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局。上报材料包括《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更换申请表》及附件、原《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证更换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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