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建科〔2010〕7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份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施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禁止使用粘土砖、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砂浆等内容。 (一)建筑节能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本市建筑节能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包括执行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等。 检查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等情况。检查国家和本市发布的限制及禁止使用目录执行情况等。 (二)建筑节能施工 重点检查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手册”检查前期施工准备,包括专业施工资质、人员培训、节能方案制定;施工过程控制,包括样板审核、隐蔽、检验批、工序验收、实物与记录检查并重。检查外墙保温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落实情况。检查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已竣工工程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档案资料成卷成册,目录清晰,易于查找。 (三)建筑节能材料 对保温板、胶、抗裂网等主要材料现场封样抽检。检查墙体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报告。检查已完工程外墙保温粘接强度和门窗保温情况。进场材料控制合格证、检测报告和复试报告真实性。 (四)建筑节能设计检查内容 检查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设计情况。检查供热计量设计情况。 (五)供热计量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及本市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供热计量施工、验收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7月上旬至中旬,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本市行政规章、国家及本市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组织辖区内监管的工程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手册”进行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检查总结和自查项目汇总表于7月20日前报市质量安全总队监督一处。 第二阶段:7月25以后,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抽查。届时由市建设交通委节能办、科教处、设计处、房地产处、质安处、质安总队、墙改办、供热办等部门,勘查设计协会、监理协会、检测协会、建材协会及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1.节能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是领导关心,百姓关注的大事。各参建单位要要高度警觉,提高认识,把这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抓好抓实,通过自查自控自纠提高意识、提高设计水平和施工管理技能,保证工程质量。 2.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要认真组织好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节能抽查工作。针对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工程资料与实体质量的可追溯性。不合格的坚决拆除重做,未按规定实施节能设计的坚决停工整改。对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3.此次检查结果要向全市通报,认真执行国家节能政策且设计、施工质量好的全市通报表扬;不严格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且施工中粗制滥造的限期整改,全市通报批评,行为恶劣且造成质量隐患的限期整改,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手册 2.天津市建筑节能执行政策专项检查表 3.区县建筑节能自查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手册 200 年 月 日 受检工程概况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用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质量行为检查用表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注:1.文件内容中红色字体为修改过的内容。 2. 文件内容中注明#为去掉的内容。 3. 文件内容中天蓝色字体为应修改的内容。 附件2. 天津市建筑节能执行政策专项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3. 区县建筑节能自查汇总表
区县建委(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