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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办秘[2010]49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安徽省卫生厅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卫生厅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卫生厅办公室或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兼传真:
  
  0551-2601937 2866720(厅窗口)
  
  电子邮箱:ahwstbgs@126.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卫生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230001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附表),向卫生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表可在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卫生厅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的递交
  
  (一)网络递交。申请人可在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二)信函邮寄。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将《申请表》寄至卫生厅信息申请受理机构(信封左下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人到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递交《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1.卫生厅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受理机构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厅相关处室(单位),接到申请的处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卫生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厅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五、收费管理
  
  (一)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
  
  (二)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表:
  
  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内容描述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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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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