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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鄂安办[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3日,黄石工矿集团袁仓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暴露出我省一些企业单位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等问题。当前,正值暑期、汛期,也是事故多发、易发期。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正值高温季节和汛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在前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暑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5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紧急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坚决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要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0]90号)精神,继续抓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整治,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从7月6日起,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完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矿井,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或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煤矿,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性鉴定,并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在未鉴定前,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所有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严禁无风微风作业。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撤人,并采取有效措施;要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对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露天矿防滑坡、防崩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防治水措施、矿区地面塌陷区周围堵治水以及废弃矿井、钻孔封闭情况;对尾矿库要重点检查防汛渡汛的措施情况,确保安全渡汛。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针对当前气候特点,
  
  加强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对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重点建设工程要抓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明火作业、起重作业的检查,防止发生触电、中毒、中暑、高空坠落等事故。
  
  三、切实抓好整改,注重取得实效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下决心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到位,不能拖延;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并跟踪督查,到期检查验收。在整改期间,要有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公告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促落实监控措施。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和重大危险源失控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相关人的责任。
  
  四、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完善高温季节和汛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事故后能快速反应,救援有效。要加强各级应急值守,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为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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