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职[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网页提示在线填报完毕后,经核实无误后,点击“信息上报”。
  4.安监部门在系统中对企业申报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系统中点击备案。通过安监部门备案审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打印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连同《申报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受理的安监部门。
  5.安监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纸质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纳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做过检测评价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但安全监管部门不出具回执,待经过检测检验评价,并补充申报后再出具回执。
  6.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职工体检的,可先行申报再组织体检。
  7.生产经营单位若认为已上报的申报表数据需修正,可报告受理的安监部门退回申报表后重报。
  (四)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为尽快摸清底数,此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于2011年3月底结束。
  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