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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制订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能源局)
  
  

  
  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相关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四、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一)重点区域:合肥、淮南、滁州、铜陵、池州、安庆等出现酸雨污染的地区。
  
  (二)防控重点: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五、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3.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加强重点污染物防治。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锅炉脱硫工作。督促尚未达到脱硫治理要求的热电企业尽快完善治理设施,确保在2010年底前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现役火电机组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要实行低氮燃烧改造。
  
  3.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降低粉尘排放。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硬化、施工垃圾及时清运、运输物料车辆覆盖密封、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等规定,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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