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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0]15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根据公安部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防火墙”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
  
  我市“防火墙”工程按照“试点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试点示范要着力围绕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来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试点由市防火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级重点防火单位中确定,“四项责任”建设试点在新都区进行,农村(社区)“四个基础”建设试点在双流县进行,“四个水平”建设试点在锦江区进行。试点工作2010年8月初启动,2010年12月底总结,2011年1月起在全市推广,2012年全面完成全市“防火墙”工程建设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安部“防火墙”工程建设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精心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确保“防火墙”工程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防火墙”工程建设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全市“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防火墙”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
  
  市发改委负责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牵头编制全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市人防办负责加强公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四个能力”建设。
  
  市质监局负责对全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信息。
  
  市旅游局负责将旅游星级饭店、社会旅馆和a级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等级、星级评定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大型商场、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吊销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或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市防火委其他成员单位、市医管局要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共同推进落实全市“防火墙”工程。
  
  三、强化组织协调
  
  (一)加强领导。市防火委负责全市“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市防火办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建设的协调联系、标准制定、督促检查和考评验收。市防火委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配合市防火办做好“防火墙”工程建设日常工作。各区(市)县防火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统一部署。市防火办要指导试点单位抓紧编制试点方案并尽快制定全市“防火墙”工程建设分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墙”工程建设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实施。
  
  (三)严格考核。将“防火墙”工程纳入消防工作专项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12月底前组织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市、区(市)县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分别由市、区(市)县防火委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
  
  四、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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