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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出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市委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部署安排,结合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用才标准,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天津在高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证。
  
  二、评审政策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市委“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要求,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重大项目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越级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二)拓宽服务领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进一步贯彻《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要求,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职称评定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未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在评审工作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大对多种经济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向非公经济组织、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宣传职称政策,指导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和审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就业。
  
  (三)打破地域身份限制,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评审职称
  
  进一步贯彻我市聚集人才政策精神,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市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报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
  
  落实复合型人才职称评价政策,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职称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职称。继续在工业系统高职院校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中开展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我市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改革职称评价办法,探索职称评价新模式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的实际,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研究。针对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根据专业和岗位要求,探索考试、考评结合、量化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在评审中增加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信息化评审、实地考察等办法,不断完善职称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公平性、高效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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