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近年来在评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对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拟改革职称评价方式或完善评审标准的,请于7月底前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数量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四、评审时间 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年底前必须结束。各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评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有关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推荐程序,在推荐工作中认真落实 “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职称评审工作由我市现行的评审委员会和评委专家库按照评审专业范围承担。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等原因,今年拟对评委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或组建评委专家库的,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提出申请,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人选,并于7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全市职称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好评审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四)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津人专〔2003〕25号文件中“四到位”和“四不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规范评审行为,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切实保证评审质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及秘书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理。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孙涛;联系电话:23111793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