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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市妇幼保健所、市健康教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及《吉林省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10〕16号)文件精神,确保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我市9个具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2.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3.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项目实施方案
  
  4.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报告与处理项目实施方案
  
  5.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6.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7.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8.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9.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国家已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全市[l1] 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年度目标
  
  2010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达到60%和20%。2011年分别达到70%和30%。优先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规定。2010年1月1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应在2010年年末前逐步完善,使其达到新的要求和规定。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培训
  
  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病历管理规范》,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培训计划: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50%培训任务。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5)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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