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燃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7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8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7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7.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6元),老用户每立方15.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5.6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0年7月6日起执行)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0年7月6日起执行)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