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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66条惠民政策,推进我市天然气改造,规范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120号)的规定,对已建成住宅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
  
  二、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用户可自愿委托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为确保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具备供气条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的用户应在委托前向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供气条件确认。
  
  三、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政府指导价为:使用普通煤气表1950元/户、使用智能煤气表2200元/户。此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
  
  四、上述费用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点火通气等费用,工程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庭院及户内明设管道的安装、调试。其中户内管道安装至燃气炉前,不包含管道与炉具的连接软管、燃气炉及热水器的安装。
  
  五、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惠民措施,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凭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到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可享受一次免费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建成住宅用户已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签订建设合同但未缴纳费用且原合同约定标准低于上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从其合同约定;高于上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可适当给予优惠。
  
  七、管道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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