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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39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校舍施工及监理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批后监管,确保中小学校舍加固维修工程质量安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从事中小学校舍加固维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0年从事本市中小学校舍加固维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主要核查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央及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主要检查人员及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三、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将根据市教委提供的企业名单,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核查时间安排
  
  1、核查阶段:7月13日-7月23日。检查小组对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核查。
  
  2、处理阶段:7月13日-8月23日。建筑业企业或监理企业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企业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批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核查方式和要求
  
  本次核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集中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
  
  从建筑业企业名单中,按照不低于区县总项目数量50%的比例抽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是否一致。
  
  对中央及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体系及领导小组建立情况;
  
  2、合同及现场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3、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4、劳务费结算及支付情况。
  
  资质为二级(含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的在施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现场核查。
  
  (二)集中核查:未被现场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及所有的监理企业,实行集中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以下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
  
  1、本市建筑业企业需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中央及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合同管理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制度、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3、监理企业需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现场检查或者集中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核查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并指派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配合核查。
  
  五、处理结果
  
  核查中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的,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核查记录,并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1个月整改期,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监管处室对该企业加强监管。
  
  整改期间将依法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企业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将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核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管处将形成《专项核查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教委等相关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核查企业名单
  
  联系人:邵晓晴 许志伟
  
  联系电话:59958809 59958817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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