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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换证验收标准和原则 (一)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可从我局政务网www.shfda.gov.cn下载)。 (二)换发原则 1、予以换发的情况 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配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制剂室,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整改后,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2、不予换发的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2)某剂型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文号未通过再注册的,不予换发相应配制范围; (3)经现场检查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未予换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今后如需申请恢复,应按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或新增配制范围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3、暂缓换发的情况 医疗机构制剂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配制范围: (1)发现存在违法配制行为,尚未处理完结的; (2)正在进行制剂室设施改造,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2011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证的,按新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或新增配制范围申请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