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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暂行办法
  
  2.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名单
  
  3.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五七家属工、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准确认定职工身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合理认定职工身份。
  
  (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范围及对象
  
  1995年1月1日以前,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五七工、家属工等。
  
  三、认定依据
  
  (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 “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五)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等。
  
  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的认定,比照五七工、家属工身份条件办理。
  
  附件2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名单
  
  

  
  长春市:双阳区
  
  吉林市:蛟河市
  
  四平市:伊通县
  
  辽源市:龙山区
  
  通化市:梅河口市、二道江区 (行业)
  
  白山市:浑江区、临江林业局 (企业)
  
  松原市:扶余县
  
  白城市:通榆县
  
  延边州:敦化市
  
  附件3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个人社会保障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

 

隶属关系:(省、市、县)属

 

本人

意见

 

申请自2010年10月31日按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企业或

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按本人缴费标准的20%,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企业注

册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计划部门批准设立。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参保

证明

 

经认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公章) 年 月日

财政部

门意见

 

同意申请人所在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责。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符合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从 年  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日

缴费核定

和基本养

老金计发

 

按照吉政办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核定:本人应缴费为元,基本养老金为元/月。

 

  (社会保险局公章)

经办人:  年 月日


  
  说明:此表统一用16开纸印刷,一式3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1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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