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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3-31
【实施时间】 2009-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认真整改,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市、县(市)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由地震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办、发改、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社区,以及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十二)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底报市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对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听取自查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情况等。
  
  八、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秉公行事,防止走过场。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作适度宣传,但应注意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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