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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 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技术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并经过鉴定、认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三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应遵循公开、择优、适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的申请受理与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新技术持有者或经持有者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推广中心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推广应用的新技术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颁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应重新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通过市、厅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属于国家专利技术。 (三)申请人应是成果持有者或经成果持有者授权,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或国家专利证明材料。 (四)相关技术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查。 (三)对确认受理的申请,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部、其他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技术推广应用证书的新技术,实行资格认定。 (五)评审或认定结果在江西交通科技推广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六)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颁发《证书》,并在江西交通科技推广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定期发布《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第十三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引导性推广。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对经《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发布的新技术,应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 (二)示范性推广。通过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或新技术转化基地,依托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予以实施,为交通运输行业不同类型的工程提供范例。 (三)强制性推广。对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省地方标准和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技术指南、标准图等,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强制推广应用。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新技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部)科学技术奖、优质工程奖和优质勘察设计奖等奖项。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书》的申请人,将撤消其《证书》,取消其2年内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申报资格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