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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农机监理机构收取安全教育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阜价费〔2010〕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08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83号)明确规定:农业部门执收的从事农用作业拖拉机收费与国家设立的相关收费项目重复,因此不再列入收费目录,应执行国家相关项目。经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没有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的安全教育方面的收费项目。因此,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在履行农机监管职能时,不得收取安全教育收费。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5〕172号)附件中第五项“安全教育培训费”停止执行。 三、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凡未列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财综〔2010〕613号)的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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