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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 9月31日前 │ │ │、安徽、江西、湖北、广东、海│电子地图数据││ │二│南等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批││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 11月31日前 │ │ ││者电子地图数据 ││ ├───┼──────────────┼────────────┼────────┤ │第│内蒙古、辽宁、湖南、广西、云│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10月31日前 │ │ │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电子地图数据││ │三│新疆等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批││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 12月31日前 │ │ ││者电子地图数据 ││ └───┴──────────────┴────────────┴────────┘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提供方式(服务器托管或者数据集提供)。 (二)选择数据集方式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还应当在2011年内完成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并尽可能转为服务器托管方式。 (三)选择数据集方式提供电子地图数据的,还应当在2011年6月前解决服务器设备问题,并尽快转为服务器托管方式。 (四)选择服务器托管方式的,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待平台网络条件具备后转为在线提供和服务。 六、数据使用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测绘成果数据仅用于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使用。 为保障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权益,在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关测绘成果数据的,须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向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提出使用申请,明确数据范围、种类、用途及使用人员等信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处理、使用这些数据时,须依据批准的用途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应及时将批准情况通报给相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数据提供是加快平台建设的重要工作,是《目标责任书》的核心内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加紧准备,确保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测绘成果数据。 (二)加强协调。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本地区“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确保获取市县级测绘成果数据。同时,在平台建设和提供数据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测绘局的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考核。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考核,激励有关市县城市。年底,国家测绘局将对照《目标责任书》的目标,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地理信息处:孔金辉 010-63882113 (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数据库部: 蒋 捷 010-63880323 档案资料部:张江齐 010-68416048 附件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规格要求 附件2: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 附件3:服务器托管技术要求 附件1: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规格要求
附件2: 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 一、概述 电子地图数据是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重要信息资源之一,主要用于在线显示、浏览、专题标注底图等。 本要求规定了省级及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的提供规格要求,包括数据的数学基础、内容、表达、组织以及提供方式等。 二、规格要求 电子地图数据规格要求如下表所示:
(一)数据源 省级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制作的数据源主要包括1:10000、1:5000 dlg及dom,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制作的数据源主要包括1:500、1:1000、1:2000 dlg及dom。数据源使用时必须以其最新版本(现势性最好)作为制作电子地图的数据源。 (二)配图表达 数据配图表达严格按《电子地图数据规范(试行稿)》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