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按农民工工作协调办法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各有侧重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三)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及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以上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以上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三、培训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重点在建筑业、机械制造业、手工业、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对农民工开展70个热门工种的从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80万人次以上,80%以上的农民工经培训达到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培训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农委、教育厅、扶贫办共同制定发布。 四、培训类别 农民工培训分为以下5类: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其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外出创业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在本地创业的相关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共青团、妇联、残联、扶贫等培训项目应按此分类,由相关负责部门配合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定点培训,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科学制定补贴标准。按照培训种类、农民工所学技能-4-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创新培训组织模式。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基层。市、县、乡镇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培训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培训机构”联动的培训机制,做好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就近转移培训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